JCT 941-2004 门窗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挤中空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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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号 : 14588- 2004 i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材 行 」卫标 准 J CIT 941- 2004 、 〕、窗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挤中空型材 Pultruded glass 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 hollow sec tion for doors an d w in dows 2004- 10- 20 发布 2005-04-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布 J C /T 9 41- 20 04 月1] 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锦州特种玻璃钢总公司、哈尔滨玻璃钢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明哲、朱世忠、王良纯、钱民中、丁传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J C /T 94 1- 20 04 门、窗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挤中空型材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门、窗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挤中空型材的产品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做建筑门、窗用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拉挤中空型材(以下简称型材)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49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 GB/T 2576 纤维增强塑料树脂不可溶分含量试验方法 GB/ T 257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 G甲T 3854 纤维增强塑料巴氏(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 产 品 标 记 代 号 a) B-一一一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b) 树脂种类 P一 一不饱和聚醋树脂 E— 环氧树脂 V— 乙烯基醋树脂 c) 型材种类 M一 门 C— 窗 d) 型材规格 宽(W) X 高(H) 3. 2 标 记 标准编号 规格 型材种类 树脂种类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示例 : 以不饱和聚酷树脂为基体材料,窗用60= X 30 mm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型材,执行J C/T 941- 2004. 标记为: BPC- 60X 30- J C/T 941- 2004 4 技术要求 J C /T 94 1- 20 04 4. 1 外观 型材表面应平整,无裂纹、无纤维外露、无明显气泡和无明显扭曲。 4. 2 尺寸偏差 型材横截面尺寸符号如图1所示,各表面轴向直线度如图2所示,尺寸偏差见表1, 图1 中空型材横截面尺寸示意图 图2 中空型材直线度示意图 表1 尺寸偏差 尺寸名称 允许偏差 型材横截面尺寸H、w、E 士 0. 5哑 型材壁厚 t 、c 士 0. 2. 田 表面轴向直线度 簇2. Omm/m 型材长度偏差 L ( 6m 时 多-F 20mm L > 6m 时 由供需双方商定 4. 3 型材性能 4. 3. 1 纵向弯曲强度不小于200 P a. 4. 3. 2 纵向弯曲弹性模量不小于1. 00 X 104 MPa, 4. 3. 3 横向弯曲强度不小于30 MPao 注: 当型材 的宽度 不具备弯 曲试验所需的跨距要求时 ,横 向弯 曲强度不作要求 . J C / T 9 41- 2 004 4. 3. 4 树脂含量应为(20- 35) %。 4. 3. 5 树脂不可溶分含量不小于 85% a 4. 3. 6 巴 氏硬 度 不 小 于 350 5 试验方法 5. 1 外观 肉眼目测。 5. 2 尺 寸 5. 2. 1 型材横截面尺寸: 用精度不低于0. 02 二 的游标卡尺测量。 5. 2. 2 型材壁厚: 用精度不低于0. 02 mm的游标卡尺,测量图1 中t , c,每边至少测量三次,测点均 布,给出最大厚度值、最小厚度值及平均厚度值。 5.2.3 型材各表面纵向直线度: 将有效长度 1m的型材放置于平台上,用塞尺测量下表面与平台间的 最大间隙。 5.2.4 型材长度: 用精度为 1二 的钢卷尺测量。 5.3 型材性能 5. 3. 1 纵向弯曲强度、纵向弯曲弹性模量、横向弯曲强度: 按 GB/T 1449 测定。 5. 3. 2 树脂含量: 按 GB/T 2577 测定。 5. 3. 3 树脂不可溶分含量: 按 GB/T 2576 测定。 5. 3. 4 巴氏硬度: 按 GB/T 3854 测定。 检验规则 6. 1 组批原则 同一配方、同一原材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型材为一批,每批数量不得超过5 000根: 如每月生 产量较少时,以每月生产量为一批。 6. 2 出厂检验 6. 2. 1 检验项目 外观、尺寸偏差、巴氏硬度。 6.2.2 抽样方案 a) 外观、型材横截面尺寸、型材壁厚、型材长度逐根检验; b) 型材各表面轴向直线度、巴氏硬度为正常检查一次抽样,AQL 为4. 0,样本数80, 6.2.3 取样 型材各表面轴向直线度、巴氏硬度,每两个样本的间距不得小于100 ma 6.2.4 判定规则抽样方案 a) 外观、型材横截面尺寸、型材壁厚、型材长度其中一项不合格判型材不合格; b) 型材各表面轴向直线度、巴氏硬度合格判定数Ac 为7,不合格判定数Re 为8e 6.3 型式检验 6.3.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首制型材或原材料、结构、工艺更改,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正常生产 12 个月; c) 停产六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6. 3. 2 检验项目 第 4 章规定的全部内容。 J C /T 9 4 1- 20 04 6.3.3 抽样方案 a) 外观、尺寸偏差、巴氏硬度按6.2.2 测定; b) 纵向弯曲强度、纵向弯曲弹性模量、横向弯曲强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树脂含量为正常检查 二次抽样,AQL 为 6. 5 ,样本数各为 5, 6. 3. 4 取样 试验所需试样应在型材上截取,其他条件应符合试验所采用的标准要求。 a) 试样的抽取: 每两个样本的间距不得小于 100 mm; b) 纵向弯曲强度的试样应平行于纵轴向; c) 横向弯曲强度的试样应平行于横截面。 6. 3. 5 判定规则 a) 外观、尺寸偏差、巴氏硬度按6. 2. 4; b) 纵向弯曲强度、纵向弯曲弹性模量、横向弯曲强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树脂含量第一次所抽 取样本全部符合要求,则型式检验合格,如有二项不符合要求,则型式检验不合格; 如一项不 符合要求时,进行第二次抽样,两次抽取样本不符合总数为一,则型式检验合格。 6-4 检验后的处置 6.4. 1 对己判定为合格的批,使用方应整批接收,对检验时抽取的不合格品应予以剔出和更换。对已 判定为不合格的批,未经使用方同意,生产方不得在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况下,整批或部分的、或与其他 新的批混合后再次重新提交检验. 6. 4. 2 在己判断合格的批中,如再发现不合格品,不影响己做出的判断。这些不合格品的处理应由生 产方与使用方协商解决。 6. 4. 3 型式检验不合格时,应充分考虑调查原因,及时排除造成不合格的因素后,方可恢有生产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 1 标 志 型材出厂每一包装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产品标记、数量、合格证。 7. 2 包 装 型材应用软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包好,并捆扎紧,避免磨、碰,每个包装物重量不超过1000 kg. 7. 3 运输 型材在运输时,应符合水、陆、铁路运输的规定,应有防雨措施并保质清洁无污物,严禁剧烈碰撞 和挤压。 7. 4 贮存 型材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干整的地方,码放整齐、平稳,严禁与腐蚀物质接触。露天存放 应有遮篷,避免雨淋与阳光直射。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底部应垫高100 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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