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346-2005 墙材工业用搅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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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S 9 1. Q 91 备案号: 1 10 15 19 1- 2 0 05 i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材 行 」全标 准 J C /T 346- 2005 代替J C/T 346- 1991 墙材工业用搅拌机 Mixer for wall materials industry 2005- 02- 14 发布 2005- 07- 01 实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布 J C /T 3 4 6- 20 05 月Ij 青 本标准是对JC/T 346- 1991 《双轴搅拌机》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C/T 346- 1991, 本标准与J C/T 346- 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名称修订为 《墙材工业用搅拌机》; — 取消搅拌槽长度为3 000 mm以下规格,生产能力最大提高到110 m' /h; — 增加单轴搅拌机; - 91版中的5. 1.2 条改为: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机械加工尺寸按GB/T 1804- 2000 中的m级执行; 非机械加工尺寸按 V级执行; — 搅拌刀片头部,向内不少于长度 1/ 3 的表面硬度由不低于50 HRC 改为不低于 55. HRC e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山东建能硬塑制砖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双鸭山东方工业公司、北京京建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建华空心砖机械厂、 陕西宝深建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苏乃泉、李志利、汪佳、张和清、徐明余、薛小平、郭立俊。 本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J C /T 34 6- 2 00 5 墙材工业用搅拌机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墙材工业用搅拌机(以下简称搅拌机) 的型式、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砖瓦、砌块行业搅拌已经破碎的粘土、页岩、煤研石、粉煤灰等原料用的搅拌机。其 他行业应用的同类产品,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9- 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1184- 1996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804- 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3768- 199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9439- 1988 灰铸铁件 GB/T 10095- 2001 渐开线圆柱齿轮 精度 GB/T 13306- 1991 标牌 J B/T 8853- 2001 圆柱齿轮减速器 JC/T 343. 2- 2003 真空挤出机技术条件 JC/T 402- 1991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 406- 1991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IC 532- 1994 建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型式、型号和基本参数 3. 1 型 式 搅拌机分为单轴、双轴二种型式。 3. 2 型号 3. 2. 1 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I } I }X I } } 匕单轴型式时为搅拌刀最大回旋直径(cm) 双轴型式时为两轴中心距(cm) 搅拌槽长度(cm) 型式代号(单轴搅拌机为DJ ,双轴搅拌机为Si) 3. 2. 2 标记示例 示例 1: 搅 拌梢长度 3 000 mm、两轴中心距 420 的墙材工业用双轴搅拌机标记为: 墙材工业用搅拌机 SJ 300X 42 J C/T 346- 2005 示例2: 搅拌抽长度3 000 mm. 搅拌刀回旋直径750 m 的墙材工业用单轴搅拌机标记为: 端材工业用搅拌机 DJ 300 X 75 J C/T 346- 2005 J C fT 34 6- 20 05 3. 3 墓本参数 基本参数见表1 表1 墓本参数 型号 a搅 拌榴长度 口口 搅拌刀回旋直径 口门 两轴中心距 倒口 生产能力 m' / h 双 釉 Si 口 > 3 000 320 15 - - 20 sJ 口 -> 3 000 350 20 ^ 2 5 Si 口 > 3 000 400 25 ---35 Si 口 ) 3 000 4 2 0 30 ^-60 5J 口 > 3 000 460 35 - 90 Si 口 > 3 000 500 40^- 110 单 轴 DJ 口 > 3 000 750 25 - 35 DJ 口 > 3 000 9 0 0 35 - 60 a 搅拌槽长度应 不小于 3 000 mm,制造 时可按用户需要加长 . 4 技术要求 4. 1 基本要求 4. 1. 1 搅拌机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 1.2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机械加工尺寸按GB/T 1804- 2000 中的m级执行; 非机械加 工尺寸按V 级执行。 4. 1. 3 焊接件应符合J C 532 中的有关规定。 4. 1.4 搅拌机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操作机构便于实现 自动控制; b) 应设置便于起吊的装置; c) 应设置安全防护和过载保护装置。 4. 2 主要零部件的要求 4. 2. 1 搅拌刀片头部,向内不少于长度1/3 的表面硬度应不低于55 HRC, 4. 2. 2 搅拌轴的材料应不低于GB/T 699- 1999 有关45 号钢的规定,并调质处理。 4. 2.3 V 带轮的径向圆跳动应不低于GB/T 1184- 1996 表B4 中的9 级。 4.2.4 离合器应做静平衡试验,许用静不平衡力矩的确定,应符合J C/T 343.2- 2003 中的规定。 4, 2.5 圆柱齿轮减速器应符合JB/T 8853- 2001的规定。 4. 2. 6 非减速器的齿轮糟度按GB/T 10095- 2001中的8级执行. 4. 3 装配与安装要求 4. 3. 1 所有零部件需经检验合格。外购件需有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配。 4. 3.2 非减速器的齿轮副的接触斑点沿齿高不小于40%, 沿齿长不小于50%e 4. 3. 3 搅拌刀与搅拌槽衬板内壁的间隙不大于10 mm. 4. 3.4 大小V带轮安装后,轮宽对称平面的相对位移不大于中心距的2八000,轴线平行度允差不大于 6/ 1 000. 4. 4 整机性能要求 4. 4. 1 搅拌机各旋转部分应转动灵活,无碰擦,无异常声响和振动,紧固件无松动。 4. 4. 2 离合器、皮带轮、联轴器等转动部位应有护罩,搅拌槽上部必须有安全防护网. J C rr 346- 2005 4. 4. 3 润滑部位应不漏油,并有明显标识. 4. 4. 4 噪声不大于85 db (A) 。 4.5 空载试车要求 4.5. 1 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4.5.2 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灵活可靠。 4. 5. 3 噪声应符合 4. 4. 4 的规定。 4. 5. 4 轴承温升应不大于 350C ,最大温度应不大于 700C , 4.6 负载试车要求 4. 6. 1 负载试车应符合4. 4. 1- 4. 4. 4 的要求。 4.6.2 生产能力应符合3. 3的规定。 4. 6. 3 轴承温升应不大于 451C,最大温度应不大于 80,C. 4. 7 外观要求 4. 7. 1 机器外露非加工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加工表面不 应有碰伤、划伤、锈蚀等现象。 4. 7. 2 外露的零部件结合面边缘不应有交错不齐、错位现象; 结合面线应明显露出,不能用漆遮住。 4. 8 涂漆防锈要求 涂漆防锈应符合J C/丁402- 199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 1 许用静不平衡力矩(4. 2. 4) 在平衡架上检测。 5. 2 齿轮副的接触斑点(4. 3. 2) 用涂色法检测. 5. 3 搅拌刀与搅拌摘衬板内壁的间隙(4. 3. 3) 用塞规检测. 5. 4 大小V 带轮的轮宽对称平面的位移和轴线平行度(4. 3. 4) 用直尺和水准仪检测。 5. 5 空载试车 5. 5. 1 试车条件 a) 整机组装检验合格; b) 润滑部位注入润滑剂。 5. 5.2 试车方法 a) 连续运转2 h: b) 噪声(4. 5. 3)按 GB/T 3768- 1996 的规定检测; c) 轴承温升(4.5.4)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计检测。 5. 6 负载试车 5. 6.1 试车条件 a) 空载试车合格后进行负载试车,负载试车可在用户处进行; b) 电器控制装置、气、水管路等检验合格: c) 负载试车的原料应经加工处理,并应有连续、均匀的供料装置。 5. 6.2 试车方法 a) 连续运转2 h; b) 生产能力(4.6.2)在正常供料条件下,用秒表测3 min 的搅拌物料体积; c) 轴承温升(4. 6.3)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计检测. J O T 346- 2005 6 检验规则 产量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2 出厂检验 出厂前应完成4. 1- 4.5, 4. 7^-4.8, 7.1^-7.2的检验。 6. 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量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e)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 1 出厂检验 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判定该产品合格; 检验不合格,判定该台产品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应返回制造部门进行返修处理直至合格,经质检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 4. 2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合格,判定该批(台) 产品合格: 检验不合格,判定该批(台) 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1 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3306- 1991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商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产品型号; e) 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f ) 执行标准号: 9) 主要技术参数. 7. 2 产量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J C/T 406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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