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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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0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1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2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3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4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5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6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7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8 GB 16487.12—201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487.12—2017 代替 GB 16487.12—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控制标准—废塑料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s 2017-□□-□□发布 2017-□□-□□实施 发 布 ICS 13.030.50 Z 70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6487.12 -2017 目 次 前 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定义 2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2 5 检验 3 GB 16487.12 -2017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 录中有关废塑料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 GB16487.12—2005 的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控制要求、检验等方面作 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控制要求、危险废物控制要求、一般夹杂物和混合 废塑料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 1996 年 12 月 1 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 2005 年 12 月 14 日第二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16487.12 -2017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塑料的进口管理: 海关商品编号 固体废物名称 备注 3915100000 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不包括铝塑复合膜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不包括废发泡苯乙烯聚合物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不包括废 PET 饮料瓶/砖 3915909000 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不包括废光盘及其破碎料、未经 分拣分类的混合废塑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 0625.1~0625.2 进口可作原料用废塑料检验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废塑料 Waste and scrap of plastics 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塑料中的其他物质(不包括进口废塑料的包装 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塑料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2)废塑料(含包装/盛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天然本底值的 3 倍; (3)废塑料的表面 α、β 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 值 α 不超过 0.04Bq/cm2,β 不超过 0.4Bq/cm2; GB 16487.12 -2017 3 (4)废塑料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 的限值。 表 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比活度(Bq/g) 59Ni 3x10 3 63Ni 3x10 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 β-γ 混合物 0.3 不明成分的 α 混合物 0.1 4.2 废塑料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 废塑料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01%。 (1)被焚烧或部分焚烧的废塑料,被灭火剂污染的废塑料; (2)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3)密闭容器; (4)根据 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4 进口废塑料应按照塑料主要成分分类收集和报关,应限制热固性废塑料、涂有金属层的塑 料薄膜或塑料制品、未经分拣分类的混合废塑料、废发泡苯乙烯聚合物、废 PET 饮料瓶/砖、废 光盘及其破碎料等废塑料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3%。 4.5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进口废塑料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废纸、废木片、废金属、废 玻璃、废橡胶等废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塑料重量的 0.3%。 5 检验 5.1 本标准 4.1 条的检验参照 SN0570 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 4.3(4)条和 4.3(5)条按照 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 SN0625.1~0625.2 规定执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6487.13—2017 替代 GB 16487.13—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 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imported solid wastes as raw materials—compressed piece of scrap automobile 2017-□□-□□发布 2017-□□-□□实施 发 布 ICS 13.030.50 Z 70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16487.13 -2017 目 次 前 言 1 1 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定义 2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2 5 检验 3 GB 16487.13-2017 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限制固体废物进口,控制由于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 录中有关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 GB16487.13—2005 的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控制要求、检验等方面作 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控制要求、危险废物控制要求、一般夹杂物和废汽 车非金属材料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 2005 年 12 月 14 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16487.13-2017 2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汽车压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以及形成压件前对报废汽车拆解和压 制程度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 7204490010 的废汽车压件的进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SN 0570 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废汽车压件 Compressed piece of scrap automobile 丧失使用功能而且经过压制等处理的不可恢复原状的废汽车产品。 3.2 夹杂物 Carried-waste 在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汽车压件中的其他物质(包括驾驶员、乘车者放在车 内的生活用品,不包括进口废汽车压件的包装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物质)。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4.1 进口废汽车压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混有放射性废物; (2)废汽车压件(含包装/盛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γ)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天然本底值 的 3 倍; (3)废汽车压件的表面 α、β 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 300cm2 的最大检测水平的 平均值 α 不超过 0.04Bq/cm2,β 不超过 0.4Bq/cm2; (4)废汽车压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 1 的限值。 GB 16487.13-2017 3 表 1 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 核素 比活度(Bq/g) 59Ni 3x103 63Ni 3x103 54Mn 0.3 60Co 0.3 65Zn 0.3 55Fe 300 90Sr 3 134Cs 0.3 137Cs 0.3 235U 0.3 238U 0.3 239Pu 0.1 241Am 0.3 152Eu 0.3 154Eu 0.3 94Nb 0.3 不明成分的 β-γ 混合物 0.3 不明成分的 α 混合物 0.1 4.2 废汽车压件中禁止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4.3 废汽车压件应拆除或清除废汽车本身的下列组成,这些组成部分的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 总重量的 0.01%。 (1)安全气囊; (2)蓄电池; (3)灭火器、密闭压力容器; (4)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制动液、冷却液; (5)制冷剂、催化剂; (6)沾染的油泥、油污。 4.4 废汽车压件应清除废汽车本身构成的轮胎、座椅、靠垫等非金属材料,这些组成部分的总 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总重量的 0.3%。 4.5 废汽车压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 0.01%。 (1)密闭容器; (2)根据 GB5085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6 除上述各条所列废物外,废汽车压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包括木废料、废纸、废橡胶、热 固性塑料、生活垃圾等)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废汽车压件总重量的 0.3%。 5 检验 5.1 本标准 4.1 条的检验按照 SN0570 规定执行。 5.2 本标准 4.5(2)条、4.5(3)条按照 GB5085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GB 16487.13-2017 4 5.3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质量监督检验相关检验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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