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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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0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1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2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3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4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5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6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7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8 DB31 T 329.10—2018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9

ICS 13.320 A90 备案号: DB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329.10—2018 代替 DB31 329.10-2010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 Security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critical facilities Part 10:Government authorities 2018-12-25 发布 2019-04-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329.10-2018 I ⺫ 次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系统设计和施⼯ ............................................................................................................................. 2 4.1 总体要求 ................................................................................................................................ 2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5 4.3 ⼊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 7 4.4 出⼊⼝控制系统 ...................................................................................................................... 8 4.5 声⾳复核装置 ......................................................................................................................... 8 4.6 实时电⼦巡检系统 .................................................................................................................. 8 4.7 电话通讯系统 ......................................................................................................................... 9 4.8 安全检查系统 ......................................................................................................................... 9 4.9 安防中⼼控制室 ...................................................................................................................... 9 4.10 实体防护装置 ......................................................................................................................... 9 5 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 10 参考⽂献 ............................................................................................................................................. 11 DB31/T 329.10-2018 II 前 ⾔ DB31/T 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 ——第 1 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 2 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 ——第 3 部分:金融机构; ——第 4 部分:公共供水; ——第 5 部分:电力系统; ——第 6 部分:学校、幼儿园; ——第 7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8 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第 9 部分:零售商业;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 ——第 11 部分:医院; ——第 12 部分:通信单位; ——第 13 部分:枪支弹药生产、经销、存放、射击场所; ——第 14 部分:燃气系统; ——第 15 部分:公交车站和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第 16 部分:港口、码头; ——第 17 部分:监管场所; ——第 18 部分:渡轮、游览船; ——第 19 部分:寄递单位; ——第 21 部分:养老机构。 本部分是《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的第 10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是 DB31 329.10-2010《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 的修订。本部分与 DB31 329.10-2010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改变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重要标准。 ——“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各系统组成增加了配置要求。 ——按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替代原“电子巡查系统”。 本部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部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安全防范报警协会、上海德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长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博康云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单雪伟、陶焱升、陆青冬、孙亮、钱洪伟、顾忠平、沈晔、宗缨、潘地震、陈 军、刘晓新。 本部分代替 DB31 329.10-2010,原标准废止。 本部分于 2010 年首次制定,2018 年第一次修订。 DB31/T 329.10-2018 III DB31/T 329.10-2018 1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0 部分:党政机关 1 范围 DB31/T 329 的本部分规定了上海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和施工,评审、检验、验收和 维护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各级党政机关在沪派出机构应按照本部分执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 关、重点单位自用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部分执行。 已建各级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改建、扩建应按照本部分执行。 2 规范性引⽤⽂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946 脉冲电子围栏及其安装和安全运行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3 入侵探测器 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振动入侵探测器 GB 10409-2001 防盗保险柜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899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用技术规范 GB 14287.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4部分:故障电弧探测器 GB 15208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5210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407 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B/T 15408 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 GB 16796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06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T 22239-2015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7 安防监控视频实时智能分析设备技术要求 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DB31/T 329.10-2018 2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 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 751 视频图像文字标注规范 GA/T 761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GA/T 992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技术要求 GA/T 1031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32 张力式电子围栏通用技术要求 GA/T 1093 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1127-2013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 1158 激光对射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211 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1217 光纤振动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 GA/T 1343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 DB31/T 1086 入侵报警系统应用基本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government authoritie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 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4 系统设计和施⼯ 4.1 总体要求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 时交付使用。 4.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 GA/T 75 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原则、 设计要素、系统传输与布线、防雷与接地设计应符合 GB 50348 的相关规定,系统供电除符合 GB 50348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T 15408 的相关要求。 4.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或 认证合格。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具备与上一级管理系统联网功能,终端接口及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DB31/T 329.10-2018 3 关标准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同上海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建设相协调、配套,作为社会监控报 警接入资源时,其网络接口、性能要求应符合 GB/T 28181、GA/T 669.1 等相关标准要求。 4.1.6 党政机关重要部位应根据表 1 的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党政机关内其他涉及重点单位重 要部位的,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4.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定。 表 1 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要求 1 视频 安防 监控 系统 彩色摄像机 院区出入口外25m范围街面 应配置 2 院区出入口 应配置 3 院区周界 宜配置 4 院区制高点,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的制高点 应配置 5 地面车行主要通道,停车库/场主要通道 应配置 6 门卫登记处、寄存处及安检处 应配置 7 建筑物(含停车库/场)与室外相通出入口 应配置 8 前厅(大堂)、服务台的区域 应配置 9 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 应配置 10 各楼层(含停车库/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 应配置 11 电梯轿厢 应配置 12 顶层平台出入口 应配置 13 开放式顶层平台 应配置 14 办事大厅出入口、办事接待席位 应配置 15 办事大厅 应配置 16 信访接待场所出入口、信访接待席位 应配置 17 信访接待大厅、对外接待处 应配置 18 100人以上人员密集活动区域 应配置 19 多功能厅、室内外公共活动的区域 宜配置 20 餐厅、食品加工区域、食品储存区域的出入口 应配置 21 餐厅区域、食堂卸货区 应配置 22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 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宜配置 23 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24 财务出纳室 宜配置 25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配置 26 入侵 和紧 急报 警系 统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 周界围墙封闭屏障处 应配置 27 入侵探测器 办公楼5m(含)以下与外界直接相通窗户 应配置 28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应配置 29 食品储存区域出入口 宜配置 30 无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 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应配置 DB31/T 329.10-2018 4 表 1 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要求 31 入侵 和紧 急报 警系 统 入侵探测器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32 紧急报警装置 门卫登记处、安检处及服务台 应配置 33 办事接待席位、信访接待席位、对外接待处 应配置 34 信息中心、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应配置 35 有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 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 应配置 36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机要室 应配置 37 安防中心控制室 应配置 38 出入 口控 制系 统 识读装置电控锁 办事大厅与办公区相通出入口 应配置 39 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应配置 40 有人值守的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 中心、空调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应配置 41 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42 安防中心控制室出入口 应配置 43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 制装置 需双人双锁管理的出入口 应配置 44 来访人员身份/人 像采集系统 门卫登记处 应配置 45 车辆数据采集系统 院区、停车库/场出入口 应配置 46 声音复核装置 门卫登记处 应配置 47 办事大厅接待席位 应配置 48 信访接待席位、对外接待处 应配置 49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 院区出入口,周界,地面集中停车场、广场,地面车行主要通道, 停车库/场主要通道 应配置 50 建筑物(含停车库/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前厅(大堂)、服 务台的区域,各楼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各楼层(含停车库/ 场)电梯厅、楼梯(含自动扶梯)口,顶层平台出入口,开放式 顶层平台,办事大厅、信访接待场所的周边,多功能厅、室内外 公共活动的区域 应配置 51 餐厅、食品加工区域、食品储存区域的出入口周边 应配置 52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 机房、安防设备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周边 应配置 53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的周边 应配置 54 其他需要管理部位 宜配置 55 安防中心控制室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 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出终端 应配置 56 电话 通讯 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 对外公开直线电话 应配置 57 电话录音 对外公开直线电话 应配置 58 安全 检查 系统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安检处 应配置 59 通过式金属探测系 统 安检处 应配置 60 联网型X射线安全 检查系统 安检处 应配置 DB31/T 329.10-2018 5 表 1 党政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表(续)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 要求 61 安全 检查 系统 联网型X射线安全 检查系统 邮件、快件安检处 应配置 62 实体 防护 防暴升降式阻车路 障 列入反恐目标的院区车辆出入口 应配置 63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 防护门 非开放式顶层平台出入口 应配置 64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 机房、安防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等重要设备机房的出入口 应配置 65 财务出纳室出入口 应配置 66 防盗安全门 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的出入口 应配置 67 金属防护栏或防砸 玻璃窗户并限位 建筑排风装置室外风口 应配置 68 变(配)电、供水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信息中心、空调 机房、安防设备、安防中心控制室等重要设备机房建筑物高度在 5m(含)以下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配置 69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机要室的窗户 应配置 70 防盗保险柜 财务出纳室、档案资料室、机要室 应配置 4.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1 应采用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2 摄像机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且朝向一致。院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 应一致向外; b) 摄像机监视区域应无遮挡,监视图像应避免出现逆光现象; c) 摄像机安装支架应稳定、牢固,安装位置应不易受外界干扰、破坏; d) 固定摄像机的安装指向与监控目标形成的垂直夹角宜不大于 30°,与监控目标形成的水平夹角 宜不大于 45°; e) 摄像机工作时,环境照度应能满足摄像机获取清晰有效图像的要求,必要时应设置与摄像机指 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 2min±0.5min 后,应自动恢复至预 置设定状态; g) 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 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4.2.3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序号 监视范围 监视要求 1 室外周边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口外15m范围街面过往人员的往来情况、体貌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车型、 颜色、行驶等情况(存在环境遮挡情况的除外) 2 出 入 口 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活动情况,车辆出入口还应清晰显示车辆 牌号 3 走廊通道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体貌特征,室外通道(含主干道)还应看清机动车辆颜色、车型、 行驶等情况 DB31/T 329.10-2018 6 表 2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续) 序号 监视范围 监视要求 4 区域范围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以及以摄像机为基准5m-10m 范围监视区域内人员的面部特征和车辆牌号 5 制 高 点 应能清晰显示过往人员的行为特征和机动车辆的行驶情况 6 楼 梯 口 应能显示全貌,并清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活动情况 7 电 梯 厅 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8 自动扶梯 应能清晰显示上下人员面部特征、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9 电梯轿厢 应能清晰显示电梯轿厢内全景 10 设备机房 应能清晰显示出入人员体貌特征及活动情况 11 过程监控 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及交接、操作的全过程 12 设备操作 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对设备操作、维护的活动情况 13 业务办理 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体貌特征及相关业务办理的全过程 4.2.4 摄像机的水平分辨力应不低于 700TVL。在环境照度不低于 300lx 的条件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 评价应符合 GB 50198-2011 规定的评分等级 4 分的要求,相应的系统技术指标除符合 GA/T 1211 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表 3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图像尺寸 系统水平 分辨力 图像画 面灰度 图像帧率 网络型 系统延时 非网络 系统延时 视音频 记录失步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B 类 ≥600TVL ≥10 级 ≥25fps ≤400ms ≤250ms ≤1s GA/T 1127-2013 中 4.1.2 的 C 类 ≥800TVL 4.2.5 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 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 GA/T 751 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 在±30s 以内。 4.2.6 有人值守的,图像显示终端最低配置数量应不小于 4 台,显示尺寸应不小于 30in,应采用窄边 框或无边框显示终端,并具有拼接显示功能;系统具有 128 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时,还应按不小于摄像 机总数 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图像显示终端,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入口等)采用固定监视或切 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显示,并应配置用 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 1s,画面停留时间应在 5s~ 30s 之间。 4.2.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 控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 像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 视频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 4 个。 4.2.8 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 GB 20815-2006 标准 中 II、Ⅲ类 A 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 25fps 的帧速保存,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 系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 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应不少于 30d。列入反恐目标的,应不少于 90d; b) 系统应保持 24h 开启状态; c)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 2h。 4.2.9 系统应配置统一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DB31/T 329.10-2018 7 4.2.10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绊线 检测、入侵检测、逆行检测、徘徊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 种或多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30147 的有关规定。 4.2.11 人行出入口摄像机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对出入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 析应用,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 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2.12 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 VLAN 的独立网段), 应对系统中所有接入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单层设备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 75m。 4.2.13 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 USB 端口采用可通过出入口控制 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 USB 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并应将 USB 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工程 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实现实时联网的,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 GB/T 22239-2015 第三 级安全防护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4.2.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198-2011、GB 50395 和 GA/T 367 的有 关规定。 4.3 ⼊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3.1 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入侵行为及时发出报警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 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3.2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 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3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 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3.4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重要部位的入侵探测报警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3.5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并置 于入侵探测装置的防护范围内。 4.3.6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 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并应具有布防和撤防、不可撤防模式、外出与进入延迟的设置和编程,以及自 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记录与储存、打印输出、密码操作保护等功能,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实时显示发生报警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3.7 系统报警时,有人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告警信号,报警声级应不少于 100dB,有周 界报警系统的应在模拟显示屏、电子地图上准确显示报警的周界防区。 4.3.8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60d。 4.3.9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 8h。 4.3.10 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张力式电子围栏前端的测控杆、承力杆、轴承杆应 具攀爬报警功能,并能根据外界环境、气候等变化自动调整警戒张力值;脉冲式电子围栏前端任意一根 金属导体应具有旁路(等电位跨接)报警及触网报警功能。 4.3.11 紧急报警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其他类型入侵探测装置的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 不大于 5s。 4.3.1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安防中心控制室非二十四小时值 守的,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使用公共电话网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且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使用 IP 网络方式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6s。 4.3.13 入侵探测装置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7946、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4287.4、GB 15209、GB 15407、GA/T 1031、GA/T 1032、 GA/T 1158、GA/T 1217 的要求。 DB31/T 329.10-2018 8 4.3.14 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区域控制设备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663、GB 16796 的要求。 4.3.15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32581、GB 50394 和 DB31/T 1086 的相关规定。 4.4 出⼊⼝控制系统 4.4.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b) 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以外部分,应封 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c) 出入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d) 系统应具有防范对手具备攻击系统的详细计划和所需的能力或资源,具有所有可获得设备,且 懂得替换出入口控制系统部件的方法的能力;当对手意识到可能会被认出及抓获,有可能放弃继续攻击 的念头; e) 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入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 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 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应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模式,控制 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4.3 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入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 3 次不正确的识读,系统应发出报警 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4.4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4.4.5 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 1 次。 4.4.6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 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4.4.7 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4.4.8 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应提供与上级平 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技术要求除满足 GA/T 1093 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的相 关规定。 4.4.9 车辆数据采集系统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息, 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4.10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4.11 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992 的要求。 4.4.12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396、GA/T 72、GA/T 394 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 全管理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761 的相关规定。 4.5 声⾳复核装置 4.5.1 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 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4.5.2 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4.6 实时电⼦巡检系统 4.6.1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DB31/T 329.10-2018 9 a) 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 1400mm±100mm; b) 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 2 个; c)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1s,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 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 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 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遣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 信息等。 4.6.3 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6.4 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A/T 644 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 定。 4.7 电话通讯系统 4.7.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7.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360d。 4.8 安全检查系统 4.8.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2899 的要求。 4.8.2 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5210 的要求。 4.8.3 联网型 X 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5208 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9 安防中⼼控制室 4.9.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 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等功能。 4.9.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 器材、装备。 4.9.3 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少于 20m 2。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内的,应设有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与门卫值班室相隔离。 4.9.4 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 200lx,温度宜为 18℃~28℃,相对湿度宜为 30%~70%。 4.9.5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 GB/T 15408、GB 50348、GB 50394、GB 50395 和 GB 50396 的 相关规定。 4.10 实体防护装置 4.10.1 防爆升降式阻车路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A/T 1343-2016 的要求,阻挡能力等级应不低于 GA/T 1343-2016 规定的 B1,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 的相关规定。 4.10.2 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7565-2007 的规定,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7565-2007 规定的丙级防 盗安全级别。 4.10.3 周界围墙采用砖、石围墙的,厚度应不少于 370mm,高度应不少于 2.2m。 DB31/T 329.10-2018 10 4.10.4 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 20mm 壁厚不少于 2mm 的金属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4mm 的金属棒)、 单根横截面应不少于 8mm×20mm 的金属板组合制做;防护栏与防护栏间距应不大于 100mm×250mm; b) 金属防护栏应采用直径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c) 用于窗体或门体防护时,单个防护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 400mm×100mm; d) 用于实体周界封闭时,防护栏高度应不低于 2200mm,防护栏的竖杆间距不大于 150mm,1m 以下 部分不应有横撑,采用钢筋混凝土地梁应不低于 300mm,且不易攀爬。 4.10.5 采取开启限位措施窗户开启的最大间隙应不大于 110mm,粘贴防暴薄膜的膜厚应不少于 0.275mm。 4.10.6 防盗保险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0409-2001 的规定,防盗保险柜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 10409-2001 规定的 B2 类防盗安全级别。防盗保险柜安装应采用不少于 12mm 的膨胀螺丝与墙或地面固 定,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背面应靠墙安放。 5 评审、检验、验收和维护要求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 GA/T 75 和 GA 308 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 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文件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 后,应根据 GB 50348 及本文件第 4 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 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DB31/T 329.10-2018 11 参考⽂献 [1] 《本市组合认证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沪公技防 2014(013)号文。 [2] 《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沪公技防 2015(00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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