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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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 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省级电网输 配电价,是指省级电网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用户提供输配电服 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促进电网企业高质量发展。立足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 应,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配电准许收入;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 可持续的输配电服务,助力行业和用户提高能效降低能耗。 (二)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基于各类用户对输配电系统 成本的耗费,兼顾其他公共政策目标,确定输配电价格,优化输 — 4 — 配电价结构。 (三)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 序,科学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 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 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分电压等级和各类用户输 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 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 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 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并于每年 5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有关数据及材料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 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电网企业,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进行通报和约谈。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 金构成。 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 — 5 —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区分基期准许 成本、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基期准许成本,是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 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包括区域电网分摊的容量电 费和按销售电量分摊到各省级电网的电网总部调度中心、交易中 心费用。 (三)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是指电网企业在监管 周期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 1. 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预计新增投资计入 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参照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 能源主管部门预测的、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按年度间 等比例原则确定,有明确年度投资完成时间的,按计划要求确定。 未明确具体投资项目和资产结构、监管周期内无投运计划或无法 按期建成投运的,不得计入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 预计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指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 产投资额可计入当期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原则 — 6 — 上不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最高不得超 过 75%。 预计新增输配电量,参考上一监管周期输配电量平均增速, 以及有权限的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 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的电量增长情况等因素核定。 预计新增单位电量固定资产=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新增输配电量 预计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基于提高投资效率的要求,按照不 高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原则核定(国家政策性重大投资除 外),低于历史单位电量固定资产的,按预计数核定。 定价折旧率,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残值率、 附表《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表》中所列折旧年限 和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 其他运营费用组成,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 人工费,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 材料费和修理费,参考电网经营企业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平,以 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且材料费、修理费和人工费 三项合计按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 2%核定。 其他运营费用,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电 网企业费率水平的 70%,同时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固定资 产原值的 2.5%核定。其中:电网经营企业费率水平为其他运营费 — 7 — 用占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重。 2. 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监管周期内退役、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 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上一监管周期费率水 平。 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定 价折旧费。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 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 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 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电网企 业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 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资产;抽水蓄能电站、 电储能设施、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资产;独立核算的售电 公司资产;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 (如房地产等);其他需扣除的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认定而未经批准或认 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但不符合电力规 划、未履行必要核准、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和配套工程 — 8 — 固定资产。 (4)已纳入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算的固定资产。 (5)用户或地方政府无偿移交,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 入等非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配电资产。 (6)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 2.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3.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 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二)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监管周 期预计新增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监管周期减少可计提收益的 有效资产 1. 基期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 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营运资本按不高于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周期运行维护费的 1/12 加月购电费的 1/6 核定。 2. 监管周期预计新增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根据预计新增 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3. 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报废 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 (三)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 9 — 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 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原则上按不超过同期国资委对电网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确定的资产回报率,并参考上一监管周期省级 电网企业实际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核定。在总体收益率控制的前提 下,考虑东西部差异,对涉及互助帮扶的省级电网企业收益率可 作适当调整。 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 以及不高于同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电网企业实际 借款利率高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如实际借 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借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 50% 核定。 资产负债率。按照国资委考核标准并参考上一监管周期电网 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第十条 税金是指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其中:所得税=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1-资产负债率)× 权益资本收益率÷(1-所得税率)×所得税率 所得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核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准许收入×增 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 育费附加计征比率) — 10 — 第十一条 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是指通过省级电网 输配电价向所有使用共用网络的用户(包括省内和“网对网”省 外购电用户)回收的准许收入。应扣除以下项目: (一)通过其他独立或专门渠道向特定电力用户回收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收入、高可靠性供电收入、 一省两贷或多贷农网还贷资金收入。 (二)特定项目或特殊情况的政府补贴收入,如国家对农村 电网维护费免征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等。 (三)其他未在准许成本中扣除的项目,如涉及省级电网输 配电业务关联交易在其他业务或公司形成的不合理收益等。 (四)其他应予扣除的项目。 第十二条 已经明确为区域电网输电服务的省级电网输电资产, 应当纳入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区域用户共同负担。 区域电网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 用纳入省级电网准许收入,通过省级电网销售电量(含市场化电 量)收取。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具备条件的地方, 可对按照功能定位明确界定为单个或少数省内自用电源点服务的 发电接网工程制定单独的发电接入价,相关成本费用不纳入省级 电网输配准许收入回收。 — 11 — 第三章 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 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输配电量 其中,省级电网输配电量,按照省级电网公司销售电量计算, 参考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电量及其增长情况,以及有权限的省级 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电力投资增长和电力供需情况预测的电量增长 情况等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 依据不同电压等级和用户的用电特性和成本结构, 分别制定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 (一)电压等级分为 500 千伏(750 千伏)、220 千伏(330 千伏)、110 千伏(66 千伏)、35 千伏、10 千伏(20 千伏)和不 满 1 千伏等 6 个电压等级。用户数较少的电压等级电价标准,可 与相邻电压等级归并核定。 (二)用户类别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 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 类别,有条件的地方可实现工商业同价。 第十六条 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 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该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本电压等级的 输配电量 某一电压等级总准许收入由本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和上一电压 — 12 — 等级传导的准许收入构成。 各电压等级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构成。准许成本按固 定资产原值、输送电量等因素归集、分摊至各电压等级,准许收 益、税金按固定资产净值等因素归集、分摊至各电压等级。 第十七条 “网对网”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输电价格,按照与 省内用户公平承担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的原则确定,不承担送 出省省内用户间交叉补贴的责任。 第十八条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 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等因素统筹核定。 根据各省具体情况,逐步缩减不同地区、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类 型用户间的交叉补贴。 第十九条 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电价与电度电价,原则上 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的比例核定。探索结合负荷 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参考成本监审核定的上一监管 周期实际综合线损率平均值核定,最高不得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 定线损率。 第二十一条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合理测算政策性交叉补 贴规模,完善政策性交叉补贴的范围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由于区域和省级电网功能划分、送省外用户承担 相应电压等级准许收入、发电接网工程接入成本单独核价等原因, 导致测算的省级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与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 — 13 — 大的,可在不同监管周期平滑处理。 第四章 输配电价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对一个监管周期内 因新增投资、电量增长、电量结构变化等引起电网企业实际收入 的变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年度统计,在下一监管周 期统筹处理。上一监管周期实际收入超过或低于准许收入的部分, 在本监管周期或今后的监管周期定价时平滑处理,或根据国家政 策调整使用。 第二十四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 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电网企业可以建 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作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之前出台文 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现货市场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可探索提出符 合现货市场需要的、具有一定弹性的分时输配电价方案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第二十八条 省属地方电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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