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964-2005 墙材工业用自动码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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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S 9 1. Q 91 备 案 号 : 110 15 2 34- 20 05 i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材 行 鱼业标 准 J C /T 96 4- 2 00 5 墙材工业用 自动码坯机 B uilding industrial automatic unburned brick stacker 2005- 02- 14 发布 2005-07- 01 实施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布 J C /T 96 4- 2 00 5 oil 舀 本标准由中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双鸭山东方墙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陕西宝深建材机械(集团) 有限公司、山东建能硬塑制砖机械有限公司、江苏 盐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汪佳、邢有志、贾相福、祁军勇、李永铭、郭立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J C /T 9 64- 2 00 5 墙材工业用自动码坯机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墙材工业用自动码坯机的型式、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墙材工业用自动码坯机(以下简称自动码坯机) 。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699- 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1184- 19%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值。 GB/T 1804- 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T 2346- 2003 流体传动系统及元件 公称压力系列 GB/T 3768- 19%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 7932- 2003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9439- 1988 灰铸铁件 GB/ T 13306- 1991 标牌 JC/T 402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C/T 406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C 532 建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型式 、型号与基本参数 3. 1 型式 自动码放式。 3. 2 型 号 3. 2. 1 型号表示方法: ZMP 0 X 口 X 口 同时码放窑车数量(码放一台窑车时可不标注) 坯夹组数量 适用于窑车宽度(cm) 自动码坯机代号 3. 2. 2 标 记 示 例 : 示例 1: 窑车宽度为6 900 mm, 坯夹数1t 为3 组,1台窑车码放的自动码坯机标记为: 培材工业用自动码坯机 ZMP690 X 3 J C/T 964- 2005 示例2: 窑车宽度为4 600 mm, 坯夹数it 为2 组,2 台窑车同时码放的自动码坯机标记为: 墙材工业用自动码坯机 ZMP460 X 2 X 2 J C/T 964- 2005 3. 3 荃本参数 J C / I' 964- 2005 自动码坯机的基本参数见表1 表 1 型 号 ZMP460 x 2 x 2 ZMP6 90 x 3 ZMP923 X 4 U P 口 x 3 x 2 生产 能力/块/h [KP1] 〕 9 8 00 7 000 9 8 0 0 12 960 窑车 宽度/Cm 4 6 0 690 9 2 3 460 , 690 , 923 码坯 量/块/次 〔KPI] 192 144 1 9 2 288 码坯周期/ s/次 65 65. 75 65 80 (120) 码 坯高度/m 0- 1. 4 0 ^ 1 . 4 0 ^ 1 . 4 0- - 0. 95 装机总容量/ kW 15. 75 13. 1/ 15. 75 巧 75 12 额定工 作气压/MPa 二 0. 6- 0. 8 4 技术要求 4. 1 基本要求 4. 1. 1 自动码坯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 1.2 图纸上未注公差的线性尺寸、倒圆半径、倒角高度和角度尺寸极限偏差值。切削加工部位应符 合GB/T 1804- 2000 中表1 中等m级规定: 非切削加工部位应符合表1 中最粗V 级的规定。 4.1.3 自动码坯机应有安全防护、过载保护、定位和限位装置。 4. 1.4 自动码坯机的气动系统、传动系统、夹坯系统、提升机构、行走机构应运行平稳,灵活可靠。 4. 1.5 自动码坯机的气动系统及气动元件,应符合GB/T 7932- 2003 和GB/T 2346- 2003的规定。 4. 2 整机性能要求 4.2.1 自动码坯机应设置良好的润滑和密封装置。 4.2.2 自动码坯机的机械系统和气压系统应性能可靠、动作准确、工作平稳,气压系统各部分的动作 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4. 2.3 自动码坯机各气压、润滑系统不得出现影响机械性能的泄漏和渗漏现象。 4. 2. 4 自动码坯机负荷运转时嗓声值不应大于83 dB (A) , 4. 2. 5 自动码坯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本标准3. 3的规定。 4. 2. 6 自动码坯机的首次大修期,不得少于6 000 ho 4 3 主要零部件要求 4. 3. 1 轴类件的材质不应低于GB/T 699- 1999 中45号钢的规定,并进行调质处理。 4. 3. 2 主要灰铸铁件,其材料不应低于GB/T 9439- 1988 中表 1~ 表3 有关HT 200 的规定。 4. 3. 3 焊接件应符合J C 532建材机械钢焊接的有关规定,焊接表面质量应不低于I 级,尺寸公差和角 度公差应不低于B级。 4.3.4 减速机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4 装配和安装要求 4. 4. 1 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外协件需有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方可进行装配。 4.4. 2 码坯机应能拆解运输. 在用户安装码坯机时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a) 所有零部件齐全且无损坏变形,方可进行安装: b) 两轨道应平行,轨距的偏差应不大于2 mm,水平度偏差应不大于0. 5/1000; c) 机架纵向中心线与回车轨道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2. 5 mm; d) 同一截面内的两平行轨道顶端的相对标高偏差应不大于0. 5 mm; e) 桥式滑车的同轨两车轮中心线的直线度应不大于1/1000: J C /T 964- 2005 f) 调整编组台地脚螺栓,使皮带上表面与皮带输送机等高,高度差应小于 1二。 4. 4. 3 码坯机在用户安装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a) 轨距偏差用钢卷尺进行检测,水平度偏差用水平仪检测; b) 机架纵向中心线与回车轨道中心线的垂直度偏差用专用检具检测: c) 同一截面内的两平行轨道顶端的相对标高偏差用水准仪检测; d) 桥式滑车的同轨两车轮中心线的直线度用拉线法检测: e) 皮带上表面与皮带输送机的高度差,用钢板尺检测. 4. 4. 4 码坯机安装时的未注形状和位置公差,不得低于GB/T 1184- 1996 中表1一表4中K级的规定。 4. 5 空载试车要求 4. 5. 1 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 4. 5. 2 连续运转不得少于 30 mi na 4. 5. 3 轴承温升不大于35'C , 最高温度不得大于 700C , 4. 6 负载试车要求 4. 6. 1 空载试车完毕的自动码坯机应进行负载试车。 4.6.2 进行负载试车自动码坯机的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中第 3 章和第 4 章中4. 1- 4.5 的规定。 4. 6. 3 轴承温升不大于450C ,最高温度不得大于800C < 4.6.4 自动码坯机进行提取和码放工作时,坯体的极限抗压强度应不小于0. 2 V a. 4.6.5 负载试车可在用户中进行。 4.7 外观要求 4.7. 1 自动码坯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明显的碰伤、划伤、锈蚀等缺陷。 4. 7. 2 自动码坯机的外露联接部位主要零部件结合面外缘安装时相对尺寸误差机械加工时不得大于 1. 0 mm,非机械加工时不得大于 1. 5 mm. 4. 7. 3 自动码坯机的涂漆防锈应符合J C/ T 402 的规定。 5 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 5. 1 空载试验 5. ,. 刀 试验条件 a) 整机组装检验合格: b 液压油箱按规定加注液压油; c) 润滑部位按规定注入润滑剂。 5. 1. 2 试验方法 a) 启动机器,连续运转30 min; b) 噪声按GB/ T 3768- 1996 规定进行检测; C) 轴承温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5. 2 负载试验 5. 2. 1 试验条件 a) 电器、气动、传动系统、夹坯装置、传输系统、自动控制装置应经空载试验合格; b) 夹坯装置应运行正常: c) 坯料的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 2 2 试验方法 a) 启动机器,连续运转2 h; b) 轴承温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 J C / P 96 4- 20 05 C) 生产能力的检验,在正常供料的情况下,用秒表测定,连续测定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为 5min, 每次测定时间为一次码坯周期,取其平均值。 6 检验规则 产品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 1 检验分类 自动码坯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1. 1 出厂检验 每台自动码坯机出厂前应按本标准4. 1, 4. 2, 4. 4 , 4. 5, 4. 6, 4. 7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6. 1. 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试制或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常生产时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该项的检验。 6. 2 判定规则 6. 2.1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判定该台产品合格: 检验不合格,判 该台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品应返回制造部门进行返修处理直至合格,经质检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 2. 2 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合 格、判定该台产品合格: 检验不合格,判该批台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 1 标志 在自动码坯机明显部位,应设置符合GB/ T 13306- 1991规定的产品标牌,并标明下列内容: a) 商标: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标准编号; d) 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 e) 制造商名称、地址。 7. 2 包装 自动码坯机的包装应符合J C/T 406的有关规定。 7. 3 运输 自动码坯机的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7. 4 贮存 自动码坯机应贮存在通风、干澡的库房内,在露天存放时应有良好的防水、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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